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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责任编辑::admin有 219 人浏览 日期:2012-02-0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电监办、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83号)文件精神,为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关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一)修订完善地方性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和界定标准。[省经信委和省质监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二)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和完成能源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行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各市政府负责]

二、开展全面调查摸底

(三)在全省重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中开展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落后产能占比、区域分布、就业容量、淘汰难易程度及对节能减排的效应大小等情况。[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经信委配合]

三、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

(四)编制完成全省“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省淘汰办牵头,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五)编制完成各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各市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编制完成县(市、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强化差别电价杠杆作用

(七)落实《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办法》,督促各市限期对已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和甄别认定,及时公布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省经信委牵头,省物价局、省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配合]

(八)在继续对8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在保证节能任务完成、保障新上项目用能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适当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各市政府负责]

(九)研究制定授权地方政府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的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政府的权限。[省物价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五、落实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等加价惩罚性政策

(十)制定和完善符合我省产业结构的行业和产品状况的能耗限额标准。[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及相关部门配合]

(十一)对能源消耗超过现有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工作,排出超标准耗能企业名单,确保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到实处。[省经信委和省物价局牵头,省监察厅、省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十二)经省政府授权后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各市政府负责]

(十三)积极推行非居民用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推行淘汰落后产能与新增用能指标核定相结合

(十四)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新上项目用能指标核定相结合的制度,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作为取得新增用能指标的前提,推动各地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发展先进产能腾出资源和能耗空间,为新上先进项目和现代产业项目增加用能提供支持。[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七、严格行业准入

(十五)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配合]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管理,严禁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供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七)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探索建立新上项目用能指标核定制度,加强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和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建设厅配合]

(十八)凡未进行能评审查、未能通过能评审查或未经用能指标核定的项目,供电部门一律不予用电报装。[省电力公司负责]

(十九)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新上(扩建)项目的环(能)评审查及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并严格控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

八、支持企业“压小上大”和转型升级

(二十一)制定重点行业“压小上大”的“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扶持政策,促使其加快转型升级。[省发改委和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配合]

(二十二)对进行落后产能升级改造的,在安排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落后产能企业的有效资产,消解落后产能;对消化落后生产能力实施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在项目核准、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九、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

(二十三)将收取的差别电价和超限额能耗加价费用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用于当地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降耗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四)对落后产能较集中、企业转产难度较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视情况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积极安排资金,综合应用各种政策,统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等问题。[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各地政府配合]

十、切实保持社会稳定

(二十五)建立调动企业主体积极性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保证稳定的责任分解,并抓好落实。[省经信委、各级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六)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公告和进展情况的通报制度。[省经信委、各级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七)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效做法,宣传先进地区、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经信委和省委宣传部牵头,各级政府配合]

(二十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省监察厅牵头,各地政府配合]

(二十九)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有关法律和程序制定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加强对职工转业转岗培训和就业服务,做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做到属地管理、矛盾不上交,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牵头,各地政府配合]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抄送:国家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有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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