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光源、灯具外罩等照明设施组件做出要求,不得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规定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对《公告》内容有意见的企业,可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或反馈给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秘书处(反馈邮箱:zj_light@163.com)。
合规生产和销售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呼吁行业企业切实执行产品标准和照明设计标准,为各类照明场所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同时引导用户正确选用适合的照明产品,共同打造高品质的光环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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