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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简称:浙照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ZAL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建议。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对国内外照明电器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订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3.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4.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的各类标准,组织推行标准的贯彻实施;
5.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6.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产品的技术成果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
7.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配套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8.根据授权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协会信息刊物及网络运行平台;
9.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组织企业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现代管理水平的提高;
1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章程;
㈡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提出申请;
㈢从事照明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理事长批准,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例权利: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及信息刊物;
㈢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㈣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㈢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根据协会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信委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㈦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㈢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均为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副秘书长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㈢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期限为5年。
名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会员其他的待遇。
第三十条 协会副秘书长以下(含副秘书长)工作人员年龄界限为65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㈢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配备专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