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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责任编辑::admin有 340 人浏览 日期:2011-05-18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委、经贸委、经贸局):

为规范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和原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创建区域品牌的指导意见》(浙经贸制造〔2007〕158号)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

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块状经济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我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9]72号)和原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创建区域品牌的指导意见》(浙经贸制造〔2007〕1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是指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同一类产业企业相对集中、产业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区域品牌特色明显、产业链完善、科研开发和创新能力强、产业服务体系健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以制造业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采取地方政府(部门)自愿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择优扶强、突出特色、适度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做好对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主导产业年产值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一般应达到30亿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应达到20亿元以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较好产业发展前景、能够引领未来产业发展或具有明显的区域发展特色的产业基地适当放宽条件。

(三)创新能力强。企业研发投入占工业增加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四)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产业基地内前5位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省内知名品牌。

(五)产业培育发展目标明确,推进有序。有完善的区域内产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发展目标明确,经批准实施推进有序。

(六)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省或行业标准。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主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行业协会作用明显。已成立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并在行业规划、行业自律、内部协调、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沟通政企银和产学研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或配套)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基地的发展。并在规划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大,作用明显。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认定申请

(一)设区市本级创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市经信部门上报省经信委;县(市、区)创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申请由当地经信部门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省经信委。

(二)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报告(产业示范基地名称应符合区内产业特色和产业分类规范要求);

2、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产业规模、产业特色、产业效益、市场份额、产业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及区域品牌建设、龙头企业发展、政府推进举措、行业协会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情况和下一步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目标、方向);

3、产业培育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

4、产业示范基地基本情况表(附表1),产业示范基地内行业主要骨干企业(前十位)基本情况表(附表2);

5、所在地政府支持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协调处会同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示范基地予以认定、授牌并公布。

第十条 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信委报送上年度发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所在地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经信委报告。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对省级产业示范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要求或有其他重大问题的产业示范基地,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产业示范基地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应当按照本办法复核后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7日起施行。

表1.doc表2.doc

主题词:产业 基地 管理 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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