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2年,杭州公司与宁波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宁波公司需向杭州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因宁波公司未履行判决,杭州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宁波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宁波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大刘退出股东会,宁波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其中大刘减少400万元。宁波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宁波公司其余两股东即大徐认缴出资30万元,大军认缴出资70万元。
杭州公司得知宁波公司减资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刘、大徐、大军对宁波公司应给付杭州公司的50万元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宁波公司减资400万元时,杭州公司属于宁波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宁波公司应当直接通知杭州公司。而宁波公司减资时仅对减资事项进行了公告,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亦损害了杭州公司的合法权益。大刘减资的行为实际产生了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大徐、大军作为宁波公司的股东与大刘共同作出减资决议,协助大刘抽逃出资,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大刘、大徐、大军在减资400万元范围内对宁波公司欠付杭州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是无关的。但本案中,宁波公司的几个股东都要对宁波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宁波公司不能支付50万元货款给杭州公司,宁波公司的三个股东就要代宁波公司支付50万元给杭州公司。这对杭州公司来说是天大的喜讯,本来很可能执行不到的货款,由于宁波公司减资程序瑕疵,法院判决宁波公司三个股东对50万元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杭州公司的50万元货款基本上可以得到保障了。
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如果对某一个公司享有债权,但一直没有执行到,可以关注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减资行为,如果存在减资行为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减资过程中没有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就可以将欠债公司的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对于执行未果的案件,债权人又多了一条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
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安律师
13588055278
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徐安律师
13588055278
联系电话:0571-87817807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英飞特科技园D座
协会网站:http://zali.thelight.cn
免责声明:
本网站的稿件资料或转载的文章,旨在传递更多信息及网络分享,对站内所有资讯、内容、观点保持中立。如果涉及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