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3.1.5、3.1.7、6.1.1、10.1.1、11.1.1、12.1.2、13.1.1、13.1.5、14.1.1、15.1.1、18.1.1、18.1.5、19.1.1、19.1.6、20.1.3、23.1.1、24.1.3条。
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第4.6.6、4.7.6条。
三、《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第12.0.2、22.0.4条。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2010第3.0.9、3.0.13、4.5.4(6)、5.1.2、5.1.6、5.2.3、5.5.1条(款)。
六、《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第4.1.1、8.2.5(10)、9.2.1(3)、9.3.1(2)条(款)。
七、《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第3.0.6、4.1.12、4.1.15、4.3.3(1、2)、5.1.2(1、2、3)、7.2.1条(款)。
八、《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第4.1.6、4.5.2(3)、5.1.4、5.3.2(3)条(款)。
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3.2.1、3.2.8、3.3.4、4.3.5、4.7.3、4.10.1、7.2.4、7.4.6、7.5.2、7.6.3、8.1.6、9.4.5、11.2.3、11.2.4、11.8.8、12.4.10、12.4.14、12.5.8、13.4.6、13.7.6、14.4.3、14.9.4条。
十、《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第3.1.7、4.1.7、4.1.9、4.1.10、4.10.1条。
十一、《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第6.1.7、7.2.1、9.1.4条。
十二、《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第3.5.4、4.5.5、5.3.6、5.3.7、9.7.4条。
据介绍,本规范不同于原来散布在各标准中的强条汇集,而是在需要进行强制要求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的基本需要等方面的必须由政府监管、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进行要求。因此,本规范从现有的强条基础上做了很多提升和新的规定,希望能从有体系有分工的规定来确保工程质量。
其中就包括提升了照明配电的安全要求。
根据专家的解析,规范增加了2.5m及以下安装的正常照明灯具回路需设置RCD(剩余电流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传统的附加保护只是针对普通插座,但对于照明灯具,仍然存在可能发生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误操作可能直接接触到电源的灯接头、灯口等位置,需要设置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于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回路则无需设置。本条对室外照明构成了一些难度,往往由于绝缘因素安装30mA的RCD难以避免误动作,需要在项目初期就做好回路划分和灯具与线路的自然泄露电流的综合考量。规定对于2.5m以下的应急照明要求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以往的8m的要求不再强制要求。
具体条款如下:
参考来源:住建部、韩帅的电气记事本,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