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浙照协 » 通知公告 » 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业务管理制度

有 537 人浏览 日期:2017-09-1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第一章 服务说明

一、 服务政策程序

1、服务内容及服务项目

在服务项目设置上,为体现社团的工作性质、满足服务对象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我们社团开展涵盖但不局限于以下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

    a、社团会员资料信息造册、印刷、分享

    为增进社会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将会不定期更新会员通讯录、邀请新会员进入QQ群、微信群等,以此增进会员间的联络

    b、根据会员企业销售情况和需要,对本身企业进行产销排名

    为了切实了解会员企业的发展情况,把握行业发展的脉搏,协会每年会联系会员企业填写产销情况标,并根据会员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给会员打印排位证明。

    c、做好企业桥梁,做好政府项目申报服务和推荐工作。

根据企业反馈的情况和政府需求,协会积极做好二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协助企业进行各项业经授权的政府项目申报和推荐服务。

 

2、社团提供的服务说明资料

    a、宣传册

为增进政企高校以及其他单位、社会团体等对本协会的了解及认识,协会根据需要印制宣传简册和简要的宣传单张两种类型的宣传册子。宣传册上涵盖但不局限于背景介绍、服务性质、协会理念、核心价值、宗旨、目标、服务内容、社团的人员构成及组织架构联系方式等内容。

    b、月刊《浙江省照明电器信息》

为使社会各界对工源及对社团有更深入的认识,工源将出版月刊《浙江省照明电器信息》。这是由社团内部社团自行设计、编辑的内部资料,便于会员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以及社团的近况。

    c、社团网站

    社团将设立自己的网站,并由社团负责管理和更新。网站内涵盖了社团的成立背景、理念性质、人员构成及组织框架等各项内容,最新的活动通讯以及社团界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等等。

    除了社团制作的服务资料说明外,各用人单位的社团亦会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设计自己的服务说明资料,发放给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以便有需要的人士取阅。

 

第二章 服务对象评估机制

一、评估主体

根据评估主体不同可分为自评和他评,他评又分为督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和用人单位评估。

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自评制度、自评计划,并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让意见及时反馈回社团。

社团每年必须开展1次以上整体评估,检查其活动成效,对不足部分制定详细的整改行动计划。

     1、自评

社团评估。社团对服务质量及服务成效进行评估,也包对社团服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2、他评

督导评估。每年根据社团管理办法的要求,参与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评估手段

采用抽查、全面评估、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访谈、观察与检讨等多种评估方式,多角度、全面准确反映社团的服务质量。

抽查。根据服务对象投诉情况、统计报告和自查报告,选择认为有必要抽查的中心进行实地探访评估。

问卷调查。活动前后通过问卷调查参与者接受服务前后的变化。

访谈。个别访谈、团体访谈。

观察与检讨。通过观察活动现场,分析活动过程中参与者的投入度和配合度,进行总结性检讨。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包括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也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管理、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评估结果分为不达标、达标、优秀三个等级,层次分明通过以服务成效为重点评估标准,鼓励社团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保密机制

  社团秘密是关系社团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社团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社团秘密的义务。为保守工源社团秘密,维护社团权益,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一、社团保密规定

    1、社团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服务对象说出隐私信息。

    2、社团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服务对象书面同意,或是经过服务对象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同意。

    3、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团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信息加以保密。社团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一般例外的情况如下:预防服务对象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法规要求揭露而不需服务对象同意的。无论如何,社团工作者应公开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信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才可公开暴露。

    4、社团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尽可能的告知服务对象保密资料的公开以及结果。不论是社团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服务对象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应如此。

   5、社团工作者除非获得服务对象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询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6、除非社团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询机密资料。社团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堂、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询机密资料;

    7、在诉讼过程中,社团工作者仍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服务对象的机密。倘若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团工作者也应要求其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密封的,可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曝光;

    8、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团工作者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9、社团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服务对象时,除非服务对象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10、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其需要时查看社团为其服务的相关工作记录。

二、社团保密规定

    1、社团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尚未实施的经营决策以及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如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等),专有核心技术,社团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以及理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社团其他秘密事项。必须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

    2、社团对于运用电脑、传真、电话等媒介传送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3、社团应保护服务对象书面、电子或其他方面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服务对象的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确保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4、社团为教学与培训目的而讨论到服务对象时,除非服务对象同意暴露机密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认的信息。

    5、确保社团的隐私,对社团保存社团个人档案、材料,除了主管部门因工作而需要外,不得外泄。

    6、即使服务对象终止服务或者去世,社团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三、责任

发生丢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和事,应当迅速查明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根据其事件造成损失的情况,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从而吸取教训。

免责声明:
本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的公开资料等,仅供参考。本网站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果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该部分内容。

微信

关注照明产业网官方微信账号:"zgzmcy",每日获得照明行业最前沿资讯,热点产品深度分析!
[ 浙照协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