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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自律惩戒制度

有 519 人浏览 日期:2017-09-17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照明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秘书处提出,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照明电器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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