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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 473 人浏览 日期:2017-05-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杭政办〔20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

的实施办法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我市标准化技术水平,切实发挥标准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的保障、支撑和引领功能,加快推进我市“一号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专业活动。

  二、组织管理

  杭州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技术标准研制与采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资助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两区”和“一号工程”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我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标准研制。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

  四、鼓励措施

  (一)申报单位经认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主导制定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牵头开展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上述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下级标准上升为更高级别标准的,可以申请差额补贴;属于“一号工程”范畴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资助。

  2.牵头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的单位,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活动中,其评议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5.对主导修订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单位,按主导制定额度的50%予以资助。

  (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外著名专业认证机构合作建立,并设在企业的技术标准研发机构,可享受企业研发机构的相应政策。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申请享受有关专利发明成果的政策。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可作为确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重要依据;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资助经费由市、区县(市)分别承担,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本级资助经费按因素法对各区、县(市)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申请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标准项目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参加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正式发布的文本。

  2.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制定证明。

  3.参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证明。

  4.获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或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落户的批准成立文件。

  5.市级以上相应机构的验收考核报告。

  6.其他有关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资助项目、确定资助资金,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六、附则

  (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对《杭州市技术标准(资助)项目评审规则(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二)前发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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