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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须知

来源:照明标准信息网 责任编辑::admin有 234 人浏览 日期:2007-06-1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须知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line-height-alt: 0pt"> 随着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权限的下放,出口企业可以就近到县(市、区)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针对审批权限下放一个多月来日常管理情况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杭州下城区国税局近日召开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收政策通报会,对所辖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辅导。该局国税干部提醒纳税人: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line-height-alt: 0pt"> 一是单证上报期限问题。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line-height-alt: 0pt">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mso-line-height-alt: 0pt"> 二是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出口货物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账,及时开具外销发票,不得发生销售滞后现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要求各企业在2007年6月底之前将记账汇率备案情况报告上报出口退税管理员备案。 (陈邹红 潘佳 自《浙江日报》nth="6" Day="6"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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