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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照明标准信息网 责任编辑::admin有 320 人浏览 日期:2007-07-3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浙江产业利益,促进出口贸易,根据《浙江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行动计划》(浙政发[2002]13号)和《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行动方案》(浙质标发[2004]38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是指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收集、评议、研究、发布预警信息和信息反馈的全过程。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组织开展预警工作,审批发布预警信息。

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以下简称“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收集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提出对国外通报开展评议的建议,开展应对性研究,承担评议和预警信息发布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质监局”)负责向辖区内主要出口企业转发预警信息,收集出口企业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意见和建议,向省质监局反馈信息。

第二章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的收集

第四条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的主要途径为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网站、WTO官方网站及国外官方网站。

第五条 通报咨询中心应跟踪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网站、WTO官方网站和欧盟、美国、日本的相关网站,重点收集欧盟、美国、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对涉及农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品等我省主导产业的通报,应在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网站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供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进行评议。

1、涉及产品在海关出口贸易额排名前20位的;

2、涉及产品为我省特色敏感产品的;

3、涉及行业从业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或涉及企业数超过200家以上的;

4、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评议的。

第七条 对符合评议条件的国外通报,通报咨询中心应对通报全文和通报的技术法规进行翻译,收集与通报相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省质监局提出组织评议的建议。在评议期不足的情况下,通报咨询中心应通过国家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向通报国提出延长评议期的要求。

第八条 评议的形式包括会议评议、函评、网上评议。对国外通报涉及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行会议评议。省质监局或委托通报咨询中心组织会议评议,组成评议组。通报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函评和网上评议。

第九条 评议组由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出口企业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在5人以上,出口企业代表不少于2人。

第十条 评议需形成书面意见,会议评议意见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评议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外通报涉及产品的出口情况;

2、国外通报的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的差异;

3、国外通报的技术法规合理性分析;

4、对国外通报的技术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预警等级建议。

第四章 预警等级的评判和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等级分为红色预警和黄色预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布红色预警。

1、涉及产品出口到通报国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2、涉及产品年出口总额超过10000万美元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布黄色预警:

1、涉及产品出口到通报国年出口额大于1000万美元的;

2、涉及产品年出口总额大于2000万美元的;

3、涉及产品为我省特色敏感产品的;

4、涉及行业从业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或涉及企业数超过200家以上的。

第十四条 对符合发布红色预警条件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通报咨询中心应在评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质监局审查,经省质监局批准后的次日在公开媒体上发布。

对符合发布黄色预警条件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通报咨询中心应在评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质监局审查,经省质监局批准后的次日在“浙江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www.zjtbt.gov.cn)上发布。

第十五条 通报咨询中心应在红色预警和黄色预警审核同意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预警信息书面向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发送。

第十六条 各市县质监局应在接到红色和黄色预警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区域内重点出口企业转发预警信息,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预警信息的反馈

第十七条 红、黄色预警发布后,各市县质监局应在接到红、黄色预警信息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反馈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以书面形式向通报咨询中心反馈。

通报咨询中心负责汇总各地的信息,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的25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信息反馈情况。对特别紧急或重大的信息应及时向省质监局报告。

省质监局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反馈贸易关注信息。

第十八条 评议及预警发布过程应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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