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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一般用途光源销售有新规

来源:《消费日报》 责任编辑::admin有 272 人浏览 日期:2008-03-1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为了节约能源和加强保护环境,美国加州最近颁布法规禁止销售若干类于2010年1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含有欧盟《限制有害物质指令》所禁止的危险物质的一般用途灯。 立法中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这项禁令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超过9寸长的高强度放电灯及节能灯,从2014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涵盖国家监管的普通照明白炽灯及增强光谱灯。禁令并不适用于直径超过32毫米的高输出功率及极高输出功率的线性荧光灯和预热式线性荧光灯。然而,加州须与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进行磋商,以便决定这些企业是否须从2014年1月1日起遵守禁令。该法规规定铅、汞、六价铬、多溴化联二苯、多溴联苯醚的最高浓度百分比(按重量计)为0.1%,镉的最高浓度百分比(按重量计)为0.01%。 加州节约能源及发展委员会须于2008年12月31日或以前采纳一般用途灯的最低节能标准。加州希望通过实施法规及推行其他与照明产品使用有关的计划和活动,于2018年或之前将加州室内住宅照明设备的平均耗电量较2007年水平减低至少50%,将室内商厦和户外照明设备的耗电量较2007年水平减低至少25%。 根据加州法规,“一般用途灯”指室内住宅、室内商厦及户外提供照明的灯、灯泡、灯管或其他电力装置,并不包括任何具有特殊用途的灯具,如黑光诱虫灯、除虫灯、有色灯、红外线灯、左旋螺纹灯、船灯、海事信号灯、采矿灯、植物灯、反射灯、耐用灯、信号灯、银碗灯、陈列灯、亮度可三变的灯、交通信号灯、耐震灯泡或抗震灯,以及专为有特殊需要人士而设的灯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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