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2006是在原《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试行)的基础上,总结了夜景照明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经验,并参考了国内外城市夜景照明标准,经重庆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由重庆照明学会和重庆大学主持编制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发布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同时,原《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试行)CQSZ04—2002。
1 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产生的背景
重庆市的城市夜景照明起步较早,已有十几年,前几年基本上是处于无序发展的初级阶段,自建立直辖市后,尤其是2000年以后,领导重视、群众支持,逐步形成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规划的、成规模的、统一协调的发展格局,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系,加强了行政技术的领导,率先制定了行政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得以稳步的发展,取得较好的成效,从量到质都发生了显著的飞跃,在国内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重庆市广大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支持并热情参与,贡献了他们的聪明才智,也对城市景观照明技术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总之,重庆市十几年的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服务于重庆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重庆市民精神文化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持续发展。
在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进程中,必须要适应城市风貌特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技术的支撑,要有规范化的管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措施,因而制定技术规范,推进科学管理具有很强的必要性。《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试行)CQSZ04—2002规范试行的结果,也证明了“技术规范”起了很好的导向和推进作用。在新技术不断发展、新的设计理念不断更新、城市建设的综合需求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为指导,2006年重庆市又组织力量,重新编制了地方标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2006,其内容更加详实丰富,措施更为具体,关系更加协调,执行实施可操作性更强,它是一部更高水平的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2 《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 —2006的主要特点
新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 —2006的制定和实施,使重庆市的城市夜景照明建设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光污染、确保安全舒适的目的,实现城市照明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2006突出了以人为本的观点,体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的科学发展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进一步强调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节能的重大意义,增加了节能内容的专门篇章,成为新规范的第8章,提出照明节能的方法和具体措施,并给出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2)在新规范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指导思想,增设了第9章——照明安全,在该章中提出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规定了防侵犯照明和防灾照明方面的条款,以达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3)规范同时还规定了防止光污染、防止光干扰、防止电磁干扰,保护小动物和保护植物生长,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达到安全的光环境要求。
(4)规范强调了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设计、装置等方面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的照明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的运用,提倡协调发展、技术创新。
下文围绕以上特点,对新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3 《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DB50/T234 —2006的主要内容
3.1 关于规划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是城市或地区建设和发展规划中的一部分。城市夜景照明就是在城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础上利用灯光重塑一个城市的夜间形象,为了使城市的夜景照明准确地体现该城市的政治、经济、地理、文化、历史和人文艺术的内涵以及城市的特色,就必须在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夜景照明建设。
每个城市的夜间光形象应根据自身条件作出规划的定位,要有不同的特征和特色,不要攀比和仿造,杜绝“千城一面”,也不能脱离实际,搞过度的、浮华的灯光装饰,不能照抄北京天安门、世纪坛、上海外滩、重庆南滨路的夜间景象,更不能把美国拉斯维加斯搬到你那里去。总之,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对该城市或地区的夜景照明建设的任务、目标、特色、水平、建设步骤、管理维护、安全节能、总体效果与政策措施作出的综合性定位和策划。夜景照明详细规划是在本城市或本地区在近期建设的城市夜间的景点和景区,以及城市标志性景观、广场和道路景观、商业步行街景观、名胜古迹和园林景观、山体和江河水面景观、区域景观等夜景照明作出的具体实施的详细规划。
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规范》DB50/T234—2006第5.1.3条规定:
(1)注意城市夜景的总体效果,要做到有主有次,有明有暗、层次分明、和谐统一、协调美观,突出城市夜间整体形象。
(2)要把握城市形象特征,突出城市特色,强调照明技术和艺术的有机结合,提高文化品位,建设有地域风貌和时代特色的城市光文化。
(3)贯彻绿色照明精神,尽量采用合理的照明方式和夜景照明设计的新颖理念,遵循科学的照明标准,提倡使用节能照明产品,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防止产生的溢散光或干扰光超过标准,尽量防止光污染的危害。
(4)必须“以人为本”,注重安全,保证照明设备本身的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并且突出夜景照明的艺术性,提高文化品位,达到城市夜景和谐、高雅和舒适的目的。
(5)夜景照明规划要统筹兼顾,根据本城市或地区的经济水平、历史文化、气候地理和电能供应等条件,考虑城市特征,主要景区、景点的分布和联系,对本城市或地区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使规划既有可行性,又具有前瞻性,实现城市夜景照明可持续发展。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是目的明确、定位恰当、层次分明,并且各功能分区具有突出特点、特色鲜明、体现有关方针政策的特征。
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内容,包含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与城市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密切相关。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遵循照明科学的原则,提升市容景观的文化品位。应强调夜景照明的科学性、艺术性和舒适安全性,提倡高新照明技术与传统技术和手段相结合,强调以人为本,塑造出安全舒适的夜景照明。夜景照明规划应发扬自身的景观特色。应充分体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节能和环保等方针政策。
在规划方法上应建立和实施规划的公开化制度,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参与效果的评价和修改,发挥专家和群众的积极作用。建立夜景照明规划、法规、设计和管理的民主决策体系,实现规划体系透明化。采用新的城市规划理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调研、预测、模拟和评价方法,实现规划方法的科学化。
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规划应综合研究城市或地区的性质、城市规模、城市空间发展的形态、城市区位、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特色,统筹安排好城市夜景照明的艺术风格和照明技术水平,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管理、维护、可持续发展提供宏观指导意见和建设纲要。规划期限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城市夜景照明的远期规划一般是5~10年,中期规划是3~5年,近期规划是2~3年。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文件的内容包括:城市或地区的夜景照明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特征,规划的定位、总体构思和框架结构,夜景照明建设目标,观景点、景观点、景观轴线和旅游线路的规划,重点地区、节点和重点工程的规划,投资、电力供应和投资效果(效益)分析,夜景照明建设的组织、实施步骤和管理模式,夜景照明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等。
详细规划则是在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细化的基础上,确定亮度等级、色调、泛光照明功率密度、防止光污染的限值,要对重要景区、景点及重要节点进行概念性设计。
3.2 关于设计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成败在于规划,夜景效果的好坏则在于设计。
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又分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再到具体实施的照明设计,应一环扣一环,夜景照明设计一定要与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相衔接,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视看条件、使用功能、建筑风格与特色、结构特点、文化内涵和表面材料颜色及光反射特性等条件进行具体分析,然后确定照明设计方案。
夜景照明的主要目的是美化夜间环境,应该有总体构思和设计创意,使之产生总体和谐新颖的美感。照明对象的主要特征应在照明中得以重点表现。
不同的照明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照明效果,照明方式应符合表现被照对象的特性,并选定与之相适应的光源、灯具等照明器具,确定符合用光要求的安装位置。
确定与照明对象相适应的照明电气控制系统,控制光污染、严格控制干扰光,是在夜景照明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的内容,是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考核标准。大功率泛光灯、远程探照灯,能耗大又产生严重的光污染。《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规范》DB50/T234—2006第6.1.7条规定对其限制使用。
夜景照明设计要摒弃片面追求某种“特别”效果,和某些非理性的效应,应运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以主次、明暗之分来对比陪衬,突出主题、突出重点,以此确定照明方式。应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因素,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下,防止光污染、视觉污染等不良后果,尤其对住宅建筑应严防光污染现象;充分考虑技术与艺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以富有创意的设计,营造出具有文化底蕴和艺术魅力的光照环境。
根据大、中、小不同规模的城市确定其相适应的照度或亮度等级,是基于背景亮度与目标物亮度的对比关系和节约能源原则出发。城市规模不同、建筑物的背景亮度不同,适当降低照度或亮度值并不影响夜景效果。本标准是以重庆主城区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等中心商业区的照(亮)度为推荐的标准值,其余城区、中心片区城市及其它区、县(自治县、县级市)的标准值,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分别下降20%和40%。
根据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又将其划分为中心商业区、一般中心区、一般区、城市边沿或城乡结合部四类。本标准所推荐的是重庆市主城区渝中区解放碑中心商业区及两江四岸观景视线可及处、江北区商圈、南岸区商圈等的照(亮)度值,由于这些地区为城市繁华地段,应有较高的亮度等级,而一般中心区(指除中心商业区外的城市主要街道)、一般区、城市边沿或城乡结合部为中心商业区的照度(亮度)值的40%、20%、10%。
需要重点突出的建筑物,靠大面积提高建筑物亮度来使其突出的方法是不恰当的;该规范限制了在最高照(亮)度值基础上提高20%的数值。
照明设计对所有照明器材的选择,应以所处环境条件为依据,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同时要考虑节能、降低投资运行费用和安全运行等因素,着重考虑其经济性和使用效率。采用的照明器材均应保证良好的电气性能并符合电气安全规定。
夜景照明设计应在调研、分析各种条件的基础上构思方案。其设计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10个方面:
(1)功能性,满足在环境空间中的使用功能目的和基本照明需要;
(2)装饰性,照明设施与所在环境空间的完全融合并能创造出夜间景观效果;
(3)舒适性,以人的感受为出发点,准确落实照明设施放置的主要和次要视点位置,避免光污染和不适干挠光;
(4)隐蔽性,对部分照明器具、电气设备尽可能的伪装和隐蔽,尽量不破坏白昼时的景观(做到“见光不见灯”);
(5)安全防范,照明必须保证人们夜间开放环境的安全要求,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定;
(6)安全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电气专业规程、规范,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尤其是公共活动场所,避免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7)节能要求,通过照明设计的合理布局,照明技术的合理运用,照明灯具的合理选择,照明控制的合理安排,达到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
(8)可行性,提出正确的施工措施,便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9)应考虑对生态环境(如树木、花鸟鱼虫等)的影响;
(10)对效能的考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分析。
对于重庆市不同的照明场景、被照物(光载体)对象(桥、塔、碑、雕塑、街、路、广场、园林、水景等)适用的照明方式,处理手法及注意问题,规范都有具体阐述。
完整的设计应有完整的电气系统及线路图;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主要有负荷计算、供配电系统的保护及控制方式、线路敷设等方面的内容。遵循设计简单可靠、保护齐备、功能完善、控制灵活、节约能源和便于维修的原则。
施工图主要包括照明设计被照对象的照明效果图,平面及各立面方向上的灯具布置图,相应的电气施工图、系统图及管线敷设和安装节点大样图。所选用的照明器材应标明型号、规格、数量和必要的电气、光学参数,所有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关于节能
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质疑和“非议”,均与节能耗电有关。在有的地方不少已完工的夜景照明工程项目,设计不合理,亮度过高,甚至滥用彩色光,质量指标严重偏离标准或规范规定的数据,花费巨资建成后,受运行费用或电能供应的制约,不能或很少投入使用,成为城市的“装饰品”(摆设),在群众中造成极不好的影响。
照明节能是近年国家推行节能建筑、节能城市的基本组成内容之一,也是绿色照明的基础核心。在新形势下城市夜景照明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肃认真对待。
对多种符合照明规划的设计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优方案。在建设部[2004]204号《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不论是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还是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都应进行充分论证,要按照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禁止使用低效的照明产品。”建设部[2005]2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电工作的通知》中更明确规定,“城市照明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将节电及宜居、环保等作为论证内容。”
本规范在规划、设计、设备选型、配电系统,到维护管理各章节某些条文中,都有与节能有关的内容;本规范又集中在第8章,形成独立的专门篇章,而且采用了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作为照明节能评价的量化指标。在室内照明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04中,把公用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指标,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也应严格考核,促使照明节能落到实处。
单位面积功率密度是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标准。此标准规定了建筑物被照场所的照明功率限值(W/m2),目的在于控制建筑物夜景照明总的用电量,以节约能源。可根据被照面的平均照度和不同光源的修正系数,估算出不同光源的单位面积的功率密度。本规范的建筑物立面照明功率密度值取自国家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本规范表5规定的建筑物立面照明采用照明功率密度值(LPD)比美国对一般背景中等反射比(30%~50%)规定的2.69W/m2大0.2W/m2。
该规范在照明节能的专篇中,在本章第一条作了禁止使用高耗能的照明设备(光源和灯具)的规定,但城市夜景照明节能是涉及全方位的内容,与许多环节都有密切关系。本章从规划的合理定位、新理念在规划中的运用;适宜的设计标准,创新理念在照明设计中的运用;先进的照明技术、高效能照明产品的选择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如数字化、智能化的管理)和科学的维护管理措施等,都对照明节能作了相关规定。
该规范从遵循设计标准(包括限制光污染和照明功率密度值)、正确选择照明方式、选择符合节能要求的光源、灯具及附件、采用有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和符合节能要求的供配电系统,以及加强维护管理,保持高效节能的运行模式等方面,提出了节能措施的要求。
3.4 关于安全
城市夜景照明是一种公众环境照明,多数照明装置都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发生安全问题的机率比较高的,重庆市历来都有大风刮倒灯箱、广告牌,高空金属支架装置遭雷击或严重被锈蚀而垮塌、坠落,高空电焊作业、电气设备或线路漏电、短路、发热,引发火灾或触电伤人等安全问题发生。必须严格注意公共安全,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避免引发重大灾害性事故。本规范除了在照明设计、照明设备、照明配电、施工制作与安装以及验收和维护管理等章节中,有涉及安全的内容外,也制定了照明安全的专门篇章(第9章)。
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对意外伤害的赔偿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费用日益增多,碰上群发性重大安全事故还会更大,除了经济上的损失,还会有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夜景照明的安全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夜景照明不应对水上、陆地和空中的各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灯光信号造成识别错觉和光干扰;禁止在允许高速通行的主干道两侧采用色彩变化的装饰灯;立交桥和过街天桥上的夜景照明装置,禁止采用快节奏频闪的动态灯光;严禁远程探照灯干扰航空和行船安全。
照明安全分为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两个方面,规范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条款。造成安全问题的因素,有自然环境条件,也有人为及设备的自身缺陷。所以,必须从产生这些安全问题的原因上采取防犯措施。
规范从自然因素及环境条件的适应上作了对应的规定。如大型照明装置要具备对风、雨、雪、雹等恶劣气象条件的抗受能力和抗受大气腐蚀的能力;高空的(独立的或附着于建筑物、大型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装置,要有防止遭受雷击的防雷措施;高空安装的夜景照明装置及线路、支架,规定了要将其安装固定牢固,避免高空坠物和注意高空作业的人员安全。
规范从重庆市夜景照明装置及设备自身的因素上,亦作了保障安全的规定。如灯具的选择上,规定了重庆市夜景照明所用灯具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防震、防护等级,应满足国家标淮《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所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要有安全认证的3C标志;对公共活动场所,可能被人员触及的照明灯具,规定了防触电保护的等级,对有人身电击危险的设备(可能被人员触及的电气设备金属部件),规定了要有防触电保护措施(漏电保护)。
人身安全方面,重点是涉及安全的光环境问题,如有大量人员密集、易形成拥堵的公共活动场所,要有基本的视看条件;要有防侵犯照明、应急疏散照明、疏散及安全提示标志以及禁止高亮度的光束、激光器等照射人群,造成对人眼的伤害或引发人群骚乱。
环境安全方面,重点是限制光污染,尤其是居住建筑和医疗建筑,对相关部位的照度、所见光源的发光强度、灯具的向上发光比等,都作了可量化的规定,其规定的数值取自国家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除了对人居光环境影响和危害以外,规范还提示了重庆市夜景照明装置需注意电磁干扰等问题。
有一点需要说明:笔者在编制规范时,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考虑比较宽,把能预料到的问题都写入了规范。但是,有的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如规范对电气照明装置和线路,防止因短路、过载发热引发电气火灾的问题,只规定了应对较高表面温度的照明设备的隔热、散热措施;但对于针对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的电气装置和线路,由于安装敷设条件较恶劣,发生故障不易发现,却没有提出预警措施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若在配电系统中配置电气火灾监控(防火漏电报警)装置,简单易行且费用少,可提前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尤其是装置在高层建筑上的夜景照明装置,电源取自高层建筑的配电系统,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和本规范编制定稿后发布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都增加了这方面的要求。除在下一次修编本规范时应考虑纳入增订外,也可在重庆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考虑予以运用。
3.5 关于生态环保
城市夜景照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目前能了解到的研究资料还不多,规范在这方面尚不能拟定较具体的内容,但引起对保护生态环境的关注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城市夜景照明是人类扩大自然活动空间、延长夜间活动时间、改变自然光照环境的人为行为,应该尽力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适宜的人为光照,会改变动植物的“生物钟”规律,对生态环境会有影响。重庆市出现因不良色彩的灯光投照树木造成枯萎落叶,草坪或花坛的射灯使四周花卉植被枯竭死亡等现象。树上鸟巢、池中游鱼,都有可能受到夜景照明的干扰和危害,规范提出对某些光照敏感的树种,不应长时间、大光通量(尤其在生长期)对其照射。
某些昆虫具有趋光性,尤其是含有较多的波长为380nm附近的光辐射和高亮度夜景照明灯,会吸引昆虫和飞鸟扑灯而亡,如法兰克福游乐场的霓虹灯,每晚要烤死数万只有益昆虫;美国杜森市夏夜蚊虫多的原因之一与上千组霓虹灯“杀害”了无数食蚊虫的益虫和益鸟有关。为了保护地区的生态平衡,规范初步提出了重庆市夜景照明工程中应予关注的一些问题。
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装置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包括部分包装材料),有的含荧光粉,有的含汞、稀有元素、重金属,甚至有微量放射性物质和不易降解的高分子制品,为保护生态环境,规范也对更换和废弃的光源、灯具和其它材料禁止随意抛弃,应定点回收、特殊处理进行了必要的提示。
3.6 关于工程造价
规范仅在方案比较和施工图设计的内容中,初步涉及工程造价问题。技术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可以预见,本规范发布实施后,必然要对日后的夜景照明工程的投资造价有所影响。强调质量、强调安全,有可能要增加一些投资;但强调理性的规划和合理选用设计标准、优化设计方案,采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就可能会降低造价、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
照明节能就是典型的技术影响经济的问题,推行绿色照明、全面贯彻照明节能措施,往往会增加一些工程造价,常有“省电(节能)不省钱”一说;但是,从发展的观点、全局的观点来看,只要是成熟的技术,就应该坚决地推广运用,有违保护环境和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即使便宜也不要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必须统筹兼顾。
人们都知道“防范于未然”这句话,从一些发生事故的损失、影响和危害来看,事先重视、多作点投资,减少不必要的巨大损失是值得的。如高大灯光装置的构架,在防雷接地、抗风紧固、防腐防锈等方面,电气系统的绝缘防护、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等方面,虽然前期投资稍大,但相对于发生垮塌事故、伤人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或赔偿,仍然小得多。尤其是有可能涉及群发性事故的场所如前几年北京元宵灯会的惨痛教训,预防恶性群体事故的发生,不能掉以轻心,如几个重庆地区的市民娱乐休闲广场,朝天门、南滨路和一棵树观景园等,一旦发生突发恶性事件,如若没有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标志,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完善安全应急疏散系统,设置快捷引导疏散的安全照明装置。
此外,在照明配电和制作安装等方面,针对过去一些不规范、不牢固、不安全的一些习惯做法和短期行为,规范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力求提高安装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如在大多数安装条件差的地方,根据相关电气施工规范,禁止用PVC管明装敷线,改用镀锌钢管加强保护,这虽然增加了一些初始安装费用,但可防止偷盗、防止损坏,可以大大延长安全运行时间,还可节约许多维修费用。重庆市一些夜景照明装置,尤其是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照明,运行不久就残缺不全,短期内就陷入瘫痪,装置水平不高是主要原因。如果前期将选用的产品材料档次提高,把装置和安装做得经久耐用,让使用年限长,相比一两年就拆换、三五个月要大修,反反复复地重复建设,费用要少很多。
此次《重庆市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范》比2002年的试行版规范,增加了不少篇幅,内容更加全面,以上仅对突出的特点、比较重要的内容作一个概括性介绍。省略了对规范中关于具体的设计计算方法、技术标准和参数的确定、配电系统设计、施工制作安装,以及验收、维护与管理等细节内容的介绍。总之,通过此规范的贯彻执行,相信对重庆市今后的城市夜景照明工作,促使进一步健康发展,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希望通过这部规范的实施,使城市夜景照明更上一层楼,向着更高水平不断发展进步。